停车、开门、下车——这是每个人几乎每天都会重复的小动作。但就是这不经意的一“推”,可能瞬间变成伤人的“开门杀”。近日,本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乘客开车门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七旬老人骑自行车经过时被突然打开的车门撞倒,落下两处十级伤残,各项损失合计十万余元。而终,这笔损失全部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买单”。案件的关键裁判依据,正是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第二条专门针对“开门杀”这类争议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案情简介 2025年3月,被告王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某路段停车,车上乘客李某开启车门时,与由西向东骑行自行车的原告陈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王某与乘客李某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陈某无责。案涉车辆登记于赵某名下,在A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B保险公司投保保额3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该起事故造成原告颅脑外伤并遗有精神障碍、多发肋骨骨折,经鉴定原告的精神及肢体损伤均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我所律师提起诉讼。终法院全部采纳我方核心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顺利获得足额赔偿。
二、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A保险公司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辩称已为原告垫付部分医疗费,同时对护理费标准、伤残赔偿年限、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多项损失提出扣减或不予认可的主张。 被告B保险公司则辩称,本案驾驶员仅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因此商业险部分仅应按照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主张医疗费需扣减非医保费用,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主张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优先承担,机动车方责任由保险先行赔付。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乘客开门引发的“开门杀”事故,商业三者险是否仅需按照驾驶员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我所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争议焦点充分举证质证,发表核心代理意见: 其一,本案属于典型“开门杀”事故,驾驶员违规停车与乘客违规开门的行为共同导致损害结果,二者均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范畴; 其二,依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新规定,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以乘车人并非驾驶人为由减赔于法无据; 其三,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均有完整证据链佐证,符合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标准,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我方观点。法院认为,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王某与李某均为机动车一方的组成人员,应视为一个整体,共同构成机动车一方的侵权责任:B保险公司关于商业险仅承担50%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其应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对机动车一方的全部侵权责任承担赔偿义务。 终法院核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0万余元,依法作出判决: 1.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陈某相应损失(扣除先行垫付的费用); 2.B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陈某剩余损失。
三、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开门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也是道交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二)施行后,适用该规定统一裁判标准的代表性案例。 在过往司法实践中,“开门杀”事故因涉及驾驶员与乘客两方内部责任划分,部分保险公司会以此为借口,主张仅在驾驶员的责任比例内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将乘客责任部分的赔偿风险转嫁至伤者,大幅增加了伤者的维权成本与索赔难度。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出台,直接对这一争议问题作出了明确裁判规则:“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及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拒赔”。 这一规定的核心价值,在于厘清了“机动车一方对外责任”与“车内人员内部责任划分”的边界,强化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保障功能,让伤者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全额赔偿,无需分别向驾驶员、乘客追责,更有利于快速、充分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法院正是准确适用该司法解释,将驾驶员与开门乘客认定为“机动车一方”整体,判决交强险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全额赔付,既符合立法本意,也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此也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停车开门时务必遵守安全规范,先观察后方行人与车辆动态再缓慢开门,从源头杜绝“开门杀”风险;若不幸遭遇此类事故,可时间向车辆承保保险公司主张理赔,如遇保险公司不合理拒赔、减赔,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法条链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